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对于民主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