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总工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