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 组织制度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做出的决定无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