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