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