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济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济南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济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