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