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