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一)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社会慈善机构、福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资助;(四)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五)其他合法来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