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