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