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