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