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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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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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