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