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已修改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擅自排水放热;(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