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已修改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