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六章 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