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或砍伐。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建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迁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