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资金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二)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用于造林部分;(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四)绿化费;(五)城市绿化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六)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七)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