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特产、农机、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