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二)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