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