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和兴办技术经济实体的合法收入,不冲抵事业经费和其他正常投资,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