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鹿的疫病防控工作。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