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依法纳税,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工资、劳动保障、安全、卫生等制度,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自觉履行合同;
(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六)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八)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九)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