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及各县(市)将每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3%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一)创业指导和服务;(二)支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三)支持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创新;(四)鼓励专业化良性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五)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七)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