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州及各县(市)将每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3%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良性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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