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开发区内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