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区所属街道及山门镇、石岭镇、叶赫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规划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即时通知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

区所属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规划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即时通知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