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
(三)受理规划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规划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