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