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