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