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有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