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监察,是指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划监察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