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管辖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形式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