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