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各有关部门、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的工作中,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保证科普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