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参加科普活动。科研中试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当有选择地向社会开放,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