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各种报纸、刊物应当开辟科普宣传专栏、专版;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各出版单位应当多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少年儿童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