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商业、公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科普工作总体规划,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