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