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章 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属市政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主管部门可予以强制拆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