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章 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因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