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安置/第二节 房屋安置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拆迁住房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临时周转过渡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应当允许。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期间,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不得超过2年;安置用房属高层建筑的,不得超过3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