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法律、法规对拆迁社会事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军事设施、华侨和归侨侨眷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砍伐树木、搬迁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