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拆除前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拆迁协议应当规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