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对擅自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以及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或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网址、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查处中小企业的投诉或者举报,公布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