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定依据。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行政机关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职权,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监督检查。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