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服务措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透明度和效率,建立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方便中小企业查阅相关政务信息。中小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查询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索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