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到中小企业就业或者创办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